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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家相片沃恆小編

試用期未期滿,可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?

已更新:2022年12月28日

律師👨🏻‍💻,現在可以約定適用期嗎?

試用期未期滿,但若員工表現實在不合格,可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?



比爾律師在與日商討論工作規則的制定會議中,客戶詢問可以跟員工約定適用期嗎?如果很明顯表現不佳,一定要試用期滿才能資遣嗎㊙️?


📌其實關於「試用期」之約定,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,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,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📝。雖然勞基法當中並無明文規定「試用期」,但現行法院實務普遍是承認勞資間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,但試用期未滿,可以解僱勞工嗎?

假設勞工到職1個月,經常遲到早退,表現明顯不符合預期,雇主可否以試用不合格為由,提前終止勞動契約,勞工可以主張說試用期有3個月,不能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🤷🏻‍♂️?


⚖️參考現行司法實務見解:

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,對雇主來說,在於測驗、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,以及是否適應所擔任的職務,勞工在試用期間屆🈵後是否會被正式聘僱,應視試驗、審查之結果而定,且試用期間既然屬於正式聘僱前的評估、試驗、審查的階段,不少法院判決就認為,勞資雙方原則上均可以隨時終止契約,且對於雇主以試用不合格🙅🏻為由終止契約,容許雇主有較大之彈性空間,讓雇主不必嚴格遵照勞基法的終止事由,只要雇主沒有權利濫用之情形,就傾向承認終止契約的合法性(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17號、105年度勞上字第104號判決參照)。


📌也就是說基於試用期作為雇主評估、考核勞工是否適任的目的,如果勞工表現不符合預期,只要沒有權利濫用問題,雇主還是可以在試用期🈵前,就以勞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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