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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家相片沃恆小編

「確定故意」vs「不確定故意」

已更新:2022年12月27日



一、刑法第13條中區分了

🔍「確定故意」 (直接故意)

🔍「不確定故意」(間接故意)

兩種類型,前者是「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」,後者則是「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」,此二者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。故意包括「知」與「意」的要素,所謂「明知」或「預見」其發生,均屬知的要素;所謂「有意使其發生」或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」,則均屬於意的要素。不論「明知」或「預見」,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所認識,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「使其發生」或「容任其發生」之強弱程度有別。


二、直接故意固然明確,但間接故意則相對抽象,且於實務上常有不一樣的標準💁🏻,最高法院近來在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判決中就加重詐欺案件進一步闡述「間接故意」仍須以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,而基於此認識進而「容任其發生」。而主觀認識與否以有「預見可能性」為前提,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「知識」及「用心」,因為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,在行為人已具備足夠知識的前提下,即應以法律所設想之一般智識謹慎者的狀態,用以判斷行為人對於侵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具備足夠的預見可能性。


三、也就是說,在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,更須依據行為人的年紀、學歷、社會經驗與知識能力等事項細緻地去綜合判斷並於判決中說明,🙅🏻而非一律以「被告不應該不知道」為理由,認定「被告必然存在預見可能性」,進而認為「被告主觀上對於犯罪存有不確定故意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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